除宪法规定外,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也在 2018 年进行了重新制定,目的是避免出现与 2012 年裁决中类似的批评。比如新艺术。 178/B 号决定载有惯常居住地的定义,但有人抱怨该定义缺失(见第 38/2012 号决定第 58 段)。立法者似乎还从法官迪内斯·奥姆(Dienes-Oehm)的不同意见中获得了启发,该法官建议强调将违法者从公共区域驱逐(必要时强制驱逐)作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且仅在行为特别严重和累犯的情况下才适用进一步的制裁(第 108 段)。
两份判决书中的不同意见值得关注,因为它们清楚地反映了过去十年来法院组成发生的变化。众所周知,新成立的自由阵线使得政府如果在议会中拥有多数席位,就可以单方面选举宪法法官(请参阅我之前在此博客上发表的文章)。自2010年以来,现政府在大部分时间里都掌握着三分之二的席位。在第一个案件作出判决时,十五名法官中只有六名是由该政府任命的,而目前所有十五名法官都是由该政府任命的(这也是为什么匈牙利宪法法院现在通常被称为“挤满法官的法院”)。事实上,在第一个案件中,这六名法官中有四名表示了不同意见,而在第二个案件中,这四名法官也属于多数派。然而,其余两名法 巴西电报号码数据 官对第二起案件表达了异议(以及其他四名2012年尚未上任的法官),但对第一起案件却没有表达异议。因此,即使从形式上看这不是一项推翻裁决,至少根据法院本身的多数意见,但很明显方向已经发生了改变。
无需进一步了解案件细节,从看出,匈牙利宪法司法近年来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宪法法院的权限和组成的监管环境的变化导致了其法理在内容和风格上的逐渐转变。该法院在 20 世纪 90 年代因其积极主动的态度而闻名,现在它对立法者表现出越来越大的尊重,而对超国家来源则越来越封闭。从这个角度来看,有关无家可归者权利的裁决具有象征意义。
其推理毫无疑问地表明,宪法审查的参数是新的基本法,“其内容不能被法院判断”(第53段)。实际上,正如两位前宪法法官在他们的法庭之友中所解释的那样,判断新艺术的合法性的可能性。无论从程序角度还是实质性角度来看,LF 第 XXIII 条第三段都是存在的。然而,持不同意见的法官 Juhász 认为,法院通过制定宪法要求(如果不能确保被安置在护理机构中则免于处罚),超越了其权限并违反了权力分立原则(第 162 段)。法院仍然坚持自我克制的原则,并指出,社会救助体系的运作效率不能接受宪法审查(第 63 段),除非是为了确定最低救助水平(第 108 段)。此外,尽管在第 38/2012 号决定和一组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法庭之友文件
中多次提及国际条约和斯特拉斯堡法院的判例法,但法院并未提及任何超国家来源。自 2014 年以来,国际法教授彼得·科瓦奇 (Péter Kovács) 也不再担任该法院法官,他通过引用超国家来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丰富了这些判决。现在甚至在不同的见解中都找不到这样的分析。
从法理发展的角度来看,该判决最重要的部分无疑仍然是关于无家可归者的人格尊严权的推理。简而言之,根据目前大多数宪法法官(尽管不一致)的推理,源于人类尊严权但并非其核心的自决权和行动自由权可以受到限制,以维护公共秩序,而按照其预期目的(法律规定)使用公共区域将是一种“受宪法保护的价值”,因此这种限制是必要的。由于该法规仅规定在无家可归者不合作的情况下才启动违规程序,即作为最后的手段,因此这种限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适度的(第 100 段)。匈牙利宪法法院通过这一论点表明(这已不是第一次)其与现任政府所代表的保守意识形态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