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这两个框架在理论上都是站得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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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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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两个框架在理论上都是站得住脚的

Post by pappu6329 »

第二个框架更具社会学意义。这里的问题不是“法律是什么?”而是“不同的人如何与法律打交道?”部分答案仍然可以在官方文本和学说中找到。这就是一些纽约人与法律打交道的方式。但完整的答案需要更深入地挖掘——评估法律发挥作用的政治经济学。事实上,哈里特规则并没有涵盖 19 世纪纽约市养猪的所有法律。法律实际上更加多元化和多样化。这取决于谁在使用它、在什么环境中使用它以及出于什么目的。例如,在大多数养猪人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显然不是哈里特规则。

哈托格的核心见解是,但第二个框架更适合描述和分析法律的运作方式。当律师告诉客户法律是什么时,他们所做的通常不仅仅是陈述正式的法律规则。他们会考虑在离散环境中支持和反对该规则应用的论点。他们会评估系统内的不同参与者如何处理案件。他们会预测失败的风险和胜诉的物质利益。等等。关键在于,对于实际实践和参与法律的人来说,它不仅仅是文本和教义。尤其是在养猪的情况下,系统中的关键参与者并没有始终如一地推进单一连贯的法律政策——而是随着时间的推 科特迪瓦资源 移推进多项相互冲突的政策。正式的法律规则不太可能捕捉到这种差异。

战争法的政治经济学

你明白我的意思。当学术国际法学家评估诉诸战争权时,他们几乎总是使用实证主义框架。他们通常会问,对法律的最佳理解是什么,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还是应用于特定行动的,然后就此结束探究。这种方法并没有错,但由于它与法律的社会实践脱节,因此非常不完整。它不足以描述、解释或预测法律在“现实”世界中如何发挥作用。

几年前,雅各布·卡茨·科根 (Jacob Katz Cogan) 和我写了一篇文章,描述了“诉诸战争权”的政治经济学,即赋予这套法律以现有形态的动态。无论读者如何看待我们对“诉诸战争权”的具体论述,我们强调的一点似乎是无可辩驳的:关于使用武力的不同规范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例如,禁止武力吞并外国领土的规范相当稳定和健全。尽管各国偶尔会偏离这一规范,但它们的偏离被广泛理解为违法行为并被视为违法行为。没有一个国家公开宣称有权从事此类行为。相比之下,关于预防性自卫的规范则极具争议。各国和其他行为者公开而激烈地争论这一规范是否是或应该是法律,如果是,它可能包含哪些内容。正如科根和我所解释的那样,不同的使用武力规范表现出不同的属性,是因为体系内的行为者如何与它们互动。这种差异在法律上意义重大,因为它告诉我们法律上的特定立场是否、在何处、由谁以及以何种方式突出。无论我们喜欢与否,某些使用武力的规范(如哈里特规则)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法律,但在其他方面则不被视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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