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飞毛腿导弹袭击对平民造成的附带损害过大。例如,根据著名战争法权威约拉姆·丁斯坦教授的说法,如果飞毛腿导弹袭击“对平民或民用物体造成不成比例的附带损害”,则违反国际人道法(第 152 页)。罗莎琳·希金斯法官在国际法院案件的反对意见中持相同立场:“如果附带平民伤亡与袭击的具体军事利益不成比例,则即使是合法目标也不能受到攻击。”《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 2 条(c)和(d)款以及《罗马规约》第 8 条第 2 款(b)(iv)项反映了这一习惯法规则,将战争罪定义为“故意发动攻击,明知这种攻击将造成平民的附带生命损失或伤害或对民用物体的损害……这显然是过分的”。
第三,使用无差别的飞毛例如,《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7(1) 条规定,“在进行军事行动时,应经常注意避免伤害平民居民和民用物体”。第57(2)(a) 条和第 57(2)(c)条规定了严格的措施来限制对平民的伤害,甚至要求如果攻击明显会造成相对于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而言过大的伤害,则必须取消正在进行的攻击。
国际法院在许多法律案件中都适用了这些要求。例如,在武装活动案(刚果诉乌干达)中,国际法院 (ICJ) 裁定,在人口稠密的中心地区进行无差别炮击和不区分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构成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207-208)。
同样,欧洲人权法院 (ECHR) 在伊萨耶娃、尤苏波娃和巴扎耶娃诉俄罗斯案 危地马拉资源 中裁定,1999 年对车臣共和国首都格罗兹尼市附近平民的“无差别空中轰炸”是“明显不相称的”,因为俄罗斯的军事行动在计划和执行时并没有考虑到平民的生命,即使它追求的是发射非制导空对地导弹的合法目的 (§198-199)。
同样,在检察官诉米兰·马尔蒂奇案中,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认为“鉴于 M-87 奥尔坎 [多管火箭发射器] 的性质,萨格勒布是否存在军事目标无关紧要”,因为该导弹系统“无法击中特定目标”,因此属于“一种滥杀滥伤武器,在人口稠密地区使用此类武器……将造成严重伤亡”(§463)。
国际刑事法院的新使命?
将上述法律原则应用于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案,有合理的理由认为,使用飞毛腿导弹或其他弹道导弹袭击人口稠密地区确实违反了国际法,因为它无视区分原则、禁止不分皂白或不成比例地伤害平民的规定以及采取充分预防措施保护平民的义务。因此,此类行为也可能符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 8(2)(b)(iv) 条规定的战争罪定义。然而,与也门案不同,联合国迄今尚未成立实况调查团来收集事实并提供法律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