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例子涉及国际武装冲突定义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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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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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例子涉及国际武装冲突定义的改变

Post by pappu6329 »

第一,其立场的改变似乎并非基于从先前的评论发表到现在所发生的任何事情。相反,这种改变似乎只是试图根据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国际法的其他领域来解释条约文本。在这个特定的案例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似乎暗示它在 1958 年的解释是错误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并没有提到导致含义改变的任何新发展。但是,完全有可能新的事实发展(在未经一国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上多次使用武力这一事实)可能使它意识到一个它之前没有意识到的问题,并让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意识到旧解释的后果。

在第二个案例中,即新的占领定义,修订评注的作者回顾了 1949 年《公约》的起草过程以及起草者的推定意图,但似乎主要依靠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ICTY)和国际法院(ICJ)的判例法来证明其结论,即对条约的解释意味着不同的东西。在本案中,论点似乎并不是依赖于传统意义上的条约演变解释。特别是,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由于将《公约》的目的和宗旨适应新的事实情况而导致含义发生变化,也没有迹象表明这种变化是由缔约方随后的实践或基于其后续协定造成的。这里的变化是由于对起草者推定意图的重新解读,但批判性地借鉴了自第一批评注发表以来出现的判例法。

第二个例子提出的问题是,国际法庭的裁决在评估条约解释方面应发挥什么作用。当人们查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3 条中的条约解释规则时,人们不会将判例法用作解释工具。然而,《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中的国际法来源清单确实包括司法裁决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这些裁决有助于我们确定法律是什么。虽然国际法不是普通法体系,但它仍然赋予国际法庭裁决以重要意义,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处理条约解释时正确地认识到这一点。第 38(1)(d) 条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当它谈到司法裁决作为确定法律规则 埃及资源 的辅助手段时,那里的“法律”不包括条约法。司法裁决既是确定条约法的手段,也是确定任何其他法律规则的手段。然而,问题在于如何将其融入条约解释理论和条约法公认的条约解释工具中。希望所提及的司法裁决本身是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条约解释方法推理的。然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最新评论表明,解释者可以(并且通常会)简单地将司法裁决作为识别条约法内容的辅助手段,从而绕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方法。

顺便说一句,虽然修订后的《评注》在重新评估其对《日内瓦公约》下占领含义的解释时,关注司法判决是正确的,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不知何故未能引用支持其原有立场的判例法,这与新立场相反。特别是,它没有提到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的一项裁决,该裁决赞同地引用了先前的评注[审判分庭,检察官诉拉伊奇案,IT-95-12,起诉书审查(审判分庭),第 41 段,19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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