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输血:“单纯的健康自决”还是“真正的良心拒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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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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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输血:“单纯的健康自决”还是“真正的良心拒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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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法院重新就判决号中关于健康治疗知情同意表达的问题作出裁决。 2020 年第 29469 号法律,该法律表达了一项完全符合宪法原则框架的法律原则,根据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本身的判例,并且从角度来看(考虑到所审判的事实是在该法律生效之前),也符合第 29469 号法律。 2017 年第 219 号法律,关于提前治疗规定。
该决定的特殊性在于,本案中的患者是耶和华见证人的成员:这无疑为 拉脱维亚号码数据 目前对此问题得出的平静且已获得的结论提供了进一步的思考,但却无法明确区分针对这一特定类别的受试者和不信仰该宗教的人的治疗方法。

2. 最高法院裁定,撤销米兰上诉法院的判决,该法院与初审法院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即“耶和华见证会信徒主张在医疗事务上享有自决权,以保护其宗教信仰自由,有权拒绝输血,即使他已同意随后需要输血的其他治疗,即使在治疗前作出声明,只要该声明清楚地表明了即使在危及生命的情况下也要避免输血的意愿”。
上述关于知情同意和健康治疗的宪法和法律理论的结论是众所周知的。宪法第2、3、13和32条。

尤其是,通过这些规定,知情同意必须“被理解为自觉遵守医生提出的健康治疗的一种表达”,将其自身塑造为“人的一项真正权利”:这“凸显了其综合两项基本权利的功能”,即“自决权和健康权,因为如果每个人都有权接受治疗,那么他也有权获得有关他可能接受的治疗途径的性质和可能的发展以及任何替代疗法的适当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尽可能全面,正是为了保证患者的自由和自觉选择,从而保证他的人身自由”(宪法法院,2008 年第 438 号判决)。健康权的复杂定义是既有接受治疗的权利,也有不接受治疗的权利,即使这种选择会导致死亡,但这一定义同样被和平地承认,特别是考虑到判决结果。 n.最高法院 2007 年第 21748 号判决,该判决甚至强调“人的尊严观念”,即使该人没有能力理解和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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