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法院得出结论,最长总持续时间为六个月是“必要的” (§78),超过这个期限将导致根据《欧盟内部安全法》第 25 条恢复的任何内部边界管控在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之后执行不符合欧盟法律。
新的管制、新的威胁
法院澄清,一旦六个月的总期限“用尽”,,最长期限为六个月,但必须证明存在新的威胁,该威胁不同于最初确定为前六个月期限的威胁(§79)。这一澄清给各国留下了一定的回旋余地,但并不等于全权委托:必须存在新的威胁,而不仅仅是对先前存在的威胁进行新的评估,正如奥地利政府所主张的那样(以及介入此案的法国和丹麦政府,第 55 条)。
那么如何识别新的威胁?必须通过参考情况、事件和发生来证明其与之前的实际差异(第 80-81 条)。通过这一澄清,法院似乎是在先下手为强,试图设定一些限制,以避免各国采取规避行为。然而,法院甚至没有详细说 德国号码数据 明,因此“新威胁”标准可能被政府在未来利用,作为重新引入控制的借口,尽管可能不像过去那样系统性和引人注目(Thym)。
字里行间:对成员国的警告和对委员会的(隐晦的)批评。
除了更严格的技术法律方面之外,法院的裁决似乎传达了一个潜在的信息:申根不是各国的专属领域。当它诞生时,它曾是一次具有政府间冲动的经历。如今,它已成为欧盟法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欧盟法律的运作制定了共同规则。换句话说:政府不能为所欲为地进行内部边境管制,其管理受到欧洲严格程序的束缚(Bornemann。
基于这些前提,法院驳回了艺术论点。 72 欧盟运作条约作为一项规则,以成员国维护公共秩序和内部安全的责任的名义,允许突破申根立法的限制,并可以免除重新实施内部边境管制的最长六个月期限。德国政府介入此案并提出了这一论点(第 55 和 83 条),该论点说服了总检察长,但没有说服法院(有关总检察长的立场,请参阅Cebulak-Morvil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