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条约》有三项规定部分涉及退出,而不仅仅是一项。除了《维也纳条约》第 70 条之外,还有第 56(2) 条和第 65-68 条。第 56 (1) 条涉及在没有退出条款的情况下退出的可能性。鉴于《欧洲联盟条约》第 50 条的存在,这与本文的目的无关。第 56 (2) 条规定了 12 个月的默认通知期。第 65-68 条规定了退出条约等默认程序步骤(相同的默认步骤也适用于无效、终止或中止)。
与上议院的报告相反,第 50 条并非《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70 (1) (b) 条的例外。第 50 条所做的只是背离了第 56 (2) 条和第 65-68 条规定的默认程序规则。例如,《欧洲联盟条约》第 56(2) 条将通知期延长至 2 年(而不是默认的 1 年)。它还确认了根据第 70 (1)(a) 条免除条约义务。
上议院的报告错误地将《欧盟条约》第 50 条中更具体的退出程序 阿富汗 WhatsApp 号码 步骤作为证据,认为第 50 条排除了有关退出条约的所有其他国际法规则。第 70(1) 条是英国因其欧盟成员国身份而产生的财政义务的决定性条款,因为它明确规定退出不影响这些权利和义务(“不影响在条约终止前通过执行条约而产生的缔约方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状况”)。
重要的是,一般规则是,条约缔约方的沉默并不意味着放弃习惯国际法。换句话说,可以推定不存在放弃习惯国际法的情况——但与条约法的其他方面一样,这最终是一个解释问题。英国可能能够反驳这一推定——例如,通过提供准备工作文件,表明成员国打算完全放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退出规定。但这可能不太可能——尤其是考虑到准备工作文件明确表示它们“部分受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启发”。
总之,第 50 条仅针对退出程序而言是特别法。它保留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70 条 (1) (b) 款中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即退出前条约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重要的是,这包括英国因其欧盟成员国身份而产生的财政义务。
欧洲法院的管辖权何在?
上议院的上述第二项结论意味着,如果欧盟和英国未能就英国脱欧后的财政义务达成一致,主要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将无法使用。
毫无争议的是,一旦英国脱离欧盟,欧洲法院将不再根据欧盟条约对英国拥有管辖权(除非欧盟27国和英国另有约定)。相反,在关键日期之前,欧盟条约继续适用于英国,英国仍受欧洲法院的管辖。根据《欧盟条约》第50条,关键日期要么是2019年3月29日(除非英国和欧盟27国一致延长这一期限),要么是脱欧协议生效之日。
然而,有一个重要的时间限制。《欧盟运作条约》第 259 条(侵权诉讼)和第 267 条(初步裁定)均未对欧盟法院的管辖权作出任何时间限制。《欧盟运作条约》第 259 条仅指“另一成员国未能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的情况,而第 267 条则指“条约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