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周,挪威最高法院一直在审理人民诉北极石油案,这是一起基于权利的案件,针对挪威政府授予石油勘探许可证的行为提出质疑。该案提出了许多有关国家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的人权义务的重要问题。在这里,我们来探讨其中两个问题:挪威人权义务的地理范围,以及触发国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承担积极义务所需的风险门槛。
该案由绿色和平北欧协会和自然与青年(挪威地球青年之友)于 2016 年提起,质疑向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授予在之前未开发的南巴伦支海地区勘探更多石油的许可证(被上诉决定)。原告指控,除其他外,未能尽职尽责地保护人权免受气候变 菲律宾 WhatsApp 号码 化的影响,违反了宪法赋予的健康环境权(宪法第 112 条)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和第 8 条和宪法赋予的生存权和私人及家庭生活权。为了解释这些权利,原告依据挪威根据国际气候变化法(包括《巴黎协定》)防止危险的气候变化的承诺,以及科学证据,即开采任何新的石油和天然气储备都与将全球气温升幅控制在 1.5°C 以下不相容。
此案是继欧洲最高法院就各国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做出裁决之后做出的:两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有利于荷兰和爱尔兰的原告(此处和此处),而瑞士的裁决不利于原告(此处)。欧洲人权法院 (ECtHR) 正在审理两起气候案件(参见此处和此处),而基于权利的气候诉求正在全球范围内展开。
挪威案的原告对上诉法院 (COA) 的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认为,重要的是,宪法赋予的健康环境权利赋予个人享有免受气候变化造成的环境损害(包括燃烧从挪威出口的化石燃料造成的损害)的可诉权利。但是,法院裁定,根据原告现在质疑的法律裁定,受到质疑的裁决并未违反宪法权利或《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和第 8 条,这些裁定可能对气候诉讼具有更广泛的意义。首先,COA 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中的“管辖权条款”,认为气候变化的全球后果超出了该国根据《欧洲人权公约》承担的义务范围,因此它只能评估气候变化对挪威的预计影响(法院认为这种影响“严重”,但“比全球影响更有限,性质也不同”,即使在升温 4.5°C 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其次,法院发现挪威境内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存在“现实和直接”的伤害风险,且所指控的判决与造成的伤害之间不存在“直接和直接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