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一事实却完全没有被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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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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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一事实却完全没有被考虑到

Post by pappu6329 »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来确定投资者损失的衡量标准。国家要么辩护“沉没成本法”,该法基于投资者实际发生的成本(不超过 200 万欧元),要么辩护“基于市场”法,该法基于 Rockhopper 在所谓的征用前 17 个月为收购投资而支付的金额(3600 万欧元)。法庭选择诉诸 DCF 估值(折现现金流),正如原告所主张的那样。这是一种将资产价值定位于未来盈利能力(而不是历史成本)的估值方法。它的工作原理是将预期现金流相加,但要考虑折现因子以反映相关风险。在本案中,与 ISDS 中的一般情况一样,使用 DCF 导致估值高得多(1.85 亿欧元)。法庭支持使用 DCF 的理由只有一个——它在金融实践中广泛存在。因此,它指出,化石燃料行业通常使用贴现现金流法,意大利政府有时也使用贴现现金流法,金融服务公司 Rothschild 和 Canaccord 也使用贴现现金流法来评估有争议的特许权。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DCF 都用于支持投资决策,而不是裁定赔偿要求,遗憾的是,仲裁庭将估值视为一个纯粹的财务问题,不幸的是,ISDS 仲裁庭往往这样做,而不是与海上禁令背后的环境问题紧密相关的问题(尽管在辩护中,意大利国家的法律团队并没有明显注意到这些问题)。

首先,使用折现现金流折现法基于这样的假设:从法律角度来看,索赔人有权获得 荷兰 WhatsApp 号码 估价日预测的未来利润,因此有权获得损失补偿。仲裁庭认为这项权利理所当然,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但石油公司真的有权获得这些预测的收入流吗?这种权利在任何经济部门都是可疑的。事实上,企业利润率是由监管决定的,因为毫无疑问,国家可以合法地增加税收或调整其监管规定,使运营成本更高。在气候紧急情况下,鉴于迫切需要制定法规以过渡到更清洁的能源,化石燃料行业未来利润的权利就更加值得怀疑。如果仲裁庭认真对待国家有权推行此类政策的想法,它自然会在判决赔偿未来利润损失时更加谨慎。正如这里和这里所论证的,这种补偿最多应该限于合理的回报率。

其次,也许更为根本的是,气候危机改变了我们与未来的关系。特别是,人类活动引起的全球变暖导致不确定性大幅增加,大量新风险的出现威胁着企业利润(当然还有我们所有人)。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所谓的自然灾害的可能性,还包括与监管变化相关的风险(即已经提到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正如Tienhaara、Johnson 和 Burger在此处出色解释的那样,这种认识应该导致我们改变对化石价值的评价方式,其中两个与 Rockhopper 案最为相关——但不幸的是,法庭完全忽视了这一点。

第一种可能性是将这些额外风险纳入 DCF 方法本身的运作中。如上所述,折现因子旨在反映围绕预计现金流实现的任何不确定性。因此,要认真对待气候紧急情况,就需要大幅提高折现因子,从而导致估值偏低。然而,遗憾的是,裁决根本没有涉及这个问题。事实上,它甚至没有公开使用的具体折现因子(然而,它对各方论点的讨论确实表明,折现因子徘徊在 10% 左右或略高——这是一个非常低的比率,实际上比其他 ISDS 案件中使用的风险衡量标准要低)。仲裁庭没有考虑气候变化带来的变化,而是通过只关注石油公司股东的观点来证明其最终估值的合理性(第 287 段)。

还有第二种更令人信服的可能性,它与 DCF 本身的适用性有关。反对在国际裁决中使用这种估值方法的主要理由是它本质上具有投机性,因为它与国际法中禁止赔偿“投机损失”的既定规范相矛盾。事实上,DCF 必然涉及对未来会发生什么的不可靠预测(例如,石油价格将如何演变?)。众所周知,它也容易受到操纵,因为公式中任何输入的微小调整都可能导致巨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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