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Cedric Manara)欧洲法院就一宗案件作出了判决,要求在知识产权和个人数据保护之间取得平衡。C -275/06案,西班牙音乐制作公司诉西班牙电信公司。这是一起普通的 P2P 下载隐私案件,ISP 与音乐行业对立。这些案件中的问题通常都是一样的:ISP 在处理内容提供商的请求时是否应该披露个人数据?很容易找出文件共享者所连接的 ISP,因此大多数 P2P 执法案件都涉及隐私和数据保护问题。
这个案件也不例外,Promusicae 是一个西班牙音乐家的集体协会,它对西班牙 ISP Telefónica 提起了民事诉讼,以获取通过 KaZaA 分享音乐的用户身份。法院一审批准了该请求,但 Telefónica 提出上诉,理由是数据保护法没有为民事案件披露个人数据提供例外,只为刑事诉讼提供例外。在我看来,这就是这个案件如此重要的原因,欧盟已经制定了处理版权和数据 突尼斯手机数据 保护的指令。当面临冲突时,国家法院应该怎么做?
有两项指令相互冲突,即《电子通信隐私法》(2002/58)和《版权法》(2000/31)。法院首先处理隐私和数据保护问题,并声称该指令“不排除成员国在民事诉讼中规定披露个人数据的义务的可能性”。然后,法院处理版权指令,并得出结论,没有任何一项知识产权指令“要求成员国在民事诉讼中规定披露个人数据的义务,以确保有效保护版权”。
因此,法院不得不做出权衡。欧盟法律并不要求成员国为了确保有效保护版权,在民事诉讼中规定披露个人数据的义务。法院的判决如下:
“……成员国在转换知识产权和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时,必须依赖对这些指令的解释,以便在欧共体法律秩序保护的各种基本权利之间实现公平平衡。此外,在实施转换这些指令的措施时,成员国的当局和法院不仅必须以符合指令的方式解释其国家法律,而且还要确保他们不依赖与这些基本权利或其他欧共体法律一般原则(如比例原则)相冲突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