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从未对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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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ib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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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从未对其进行

Post by sakib40 »

欧洲共识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中发挥着突出的作用。事实上,它是与确定自由裁量权有关的重要因素之一,构成了两种裁量权之间的分界线:宽幅裁量权意味着法院自我 克制,以利于成员国的自由裁量权;窄幅裁量权则意味着法院有权根据这种裁量权对《公约》所保障的权利实施(更高)的保护标准。 [1]当法院认识到有限的余地,并对权利的内容或保护标准进行演变性解释时,共识就成为此类解释活动合法化的工具。 [2]因此,它成为国家自由裁量权与进化解释、差异化与统一性的分水岭,同时也为将《公约》解释为一份活 文件提供了论证基础。


尽管其在《欧洲人权公约》的应用中占据核心地位,但欧洲共识迄今为止仍是一个难以捉 马来西亚电报号码数据 摸的概念:定义,也没有概述其识别的明确标准。
假设面对缺乏一致分类的法理实践,通常允许使用该规则,那么该规则似乎是在缔约国之间进行某种比较[3]的基础上确定共识,最终转化为对是否提供一定程度保护的立法的算术计算。如果这些都朝着共同的方向发展,那么法院就会制定其他国家必须遵守的标准
。 法院从未明确澄清,而且从其判例 法中也无法明确推断,有多少成员国必须制定立法来规定一定的保护标准或采用某种权利概念,才能使这些立法对其他国家具有约束力。
主要标准似乎是多数标准,有时根据对国家的强烈尊重来应用,法院认为简单多数是不够的,而是需要绝大多数 甚至一致同意,因此仅限于关注国家一级已经发生的权利保护的演变。[4]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绝大多数 赞成票也被认为不相关,不足以减少自由裁量权。[5]与这些不那么大胆的
共识 探究理念截然相反,我们发现了另一种理念,即从除参考国家立法之外的其他论点(无论是比较的、社会学的[6]还是关于权利的性质的[7] )出发,法院认为,建立新标准的要求并不是成员国的大多数立法是必要的,而只是一种趋势,表明欧洲共识正在朝着某个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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