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和国际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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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ib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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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和国际正义

Post by sakib40 »

尝试确定一些规定性定义是必要的,但这可能会引起分歧:躲在定义的困难背后是无济于事的。
正如所说,仲裁指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它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是法院裁决的一种替代方式。仲裁的合法性在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处理和塑造其认为合适的分歧,但有人暗示说,仲裁的真正不可辩驳的动力恰恰在于分歧的概念:仲裁能够 塞内加尔电报号码数据 以相对有效的方式处理各种分歧(国籍分歧、适用法律分歧、程序手段分歧、法律思维分歧、利益分歧)。
谈到国际正义的概念,它是指正义的一个子部分、一个规范,还是指与之不同的东西?北极熊当然是熊,但海马却不是马。请注意这句话:这里的问题不是国际仲裁是否是一种正义形式。国际正义资格必须具有附加价值,我认为,它本身就蕴含着答案的核心。
国际正义可能被定义为相反的正义,它是一种不从民族国家、其法律、民主基础和武力垄断中获取合法性的正义表达。在国际法中,管辖权主要基于同意(国家之间),就像仲裁(当事人之间)一样。第一个将仲裁与国际(非国家)司法行政联系起来的红线是:同意是垫脚石。
一种没有替代方案的 ADR 方法
仲裁既可以作为司法程序的替代方案,也可以作为在永久法院无法或不切实际时可行的选择。在第一种情况下(主要是国内秩序),诉诸仲裁主要是为了方便,而在其他情况下,仲裁似乎是提出法律诉求的唯一或最合适的方式。仲裁的附加值并不总是源于它与裁决的区别(保密性、灵活性、迅速性……),有时还在于它为维护某些权利或利益提供了自然(或唯一)的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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