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违反《关于利用广播促进和平的国际公约》第 2 至 4 条
尽管乌克兰的诉求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下具有正当性,但另一项公约明确要求各国不得实施和防止此类行为,并授权其他缔约国执行这些消极和积极义务。这就是经常被忽视的《关于为和平目的使用广播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于 1936 年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通过。具体而言,第 2 条要求缔约国:
“确保其各自领土内的电台发出的发射不会煽动对另一。”
同样,第 3 条和第 4 条规定:
第三条 缔约各方相互承诺,在其各自领土内禁止并在必要时立即制止任何可能损害国际理解的广播,而广播的发布人已经或应当知道其错误。缔约各方进一步相互承诺,确保任何可能损害国际理解的广播,以最有效的手段尽快予以纠正,即使这种错误在广播之后才显现出来。
第四条 缔约各方相互承诺确保,特别是在危机时刻,其各自领土内的电台应广播有关国际关系的信息,而该信息的准确性应由负责广播该信息的人员通过其权力范围内的一切手段进行核实。
该公约基本上涵盖了俄罗斯所有“损害缔约国之间良好国际理解”的 开曼群岛资源 虚假信息、战争宣传和其他信息行动。俄罗斯对种族灭绝的虚假指控以及随后对入侵乌克兰的呼吁正是如此。
作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继承国,俄罗斯是《关于在和平事业中使用广播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尽管乌克兰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但谴责俄罗斯在乌克兰采取军事行动的几个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其中包括北约的几个成员国,例如挪威、芬兰、爱沙尼亚、丹麦、卢森堡、拉脱维亚、匈牙利和保加利亚(批准国的完整名单请参见此处和此处)。
重要的是,《关于为和平事业使用广播的国际公约》第 7 条包含一项妥协条款,授予常设国际法院(PCIJ)管辖权,以审理有关该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而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 37 条,国际法院继承了通过妥协条款授予的常设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由于《关于为和平事业使用广播的国际公约》可以说包含了普遍义务,就像《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一样,该公约的所有缔约国都应该有权援引俄罗斯违反第 2、3 和 4 条的规定,即俄罗斯在入侵乌克兰之前和为入侵乌克兰提供依据的信息行动。这可以在国际法院或非司法论坛(如联合国大会)面前进行,联合国大会过去曾强调过该公约在信息自由领域的重要性。尽管许多国家过去曾在政治上谴责俄罗斯的虚假信息和宣传活动,但现在是根据国际法进行谴责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