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欧洲体系规定了在成员国违反创始章程时将其排除在外并终止其在欧洲人权公约中的缔约方地位。虽然可以暂停其在美洲国家组织的代表权,但不能排除成员国,也不能剥夺其作为美洲人权公约缔约方的地位。此外,只有在民主政权被武力推翻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暂停其地位(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第 9 条),以避免给人留下事实上的政权被承认为合法新政府的印象(参见此处)。非洲人权制度没有规定暂停或排除成员国。只有国家自己可以撤回接受非洲人权法院管辖的声明(相反,非洲人权公约第 34(6)条)或退出非洲统一组织宪章(第 XXXI 条)。
停学和开除如何损害人权保护
停职和开除具有内在的法律价值,因为它们可以防止违反欧洲理事会规约制度的代表破坏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选举。这很重要,因为欧洲理事会具有向成员国提出建议的政治职能,欧洲人权法院也会在其决定中考虑到这些建议。此外,欧洲理事会还承担着监督和陪同法院判决执行的行政任务(《欧洲人权公约》第 46 条第 2-4 款)。此外,它有权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47 条要求司法意见。欧洲议会选举法院的法官(《欧洲人权公约》第 22 条)。
排除意味着同时放弃《欧洲人权公约》又是另一回事。在这里,《规约》的制裁逻辑延伸到了《欧洲人权公约》。这似乎是错误的。从政府间的角度来看,排除不履行《规约》义务的缔约国可能是一致的,但从个人权利的角度来看,如果法律保 柬埔寨资源 护恰恰在最需要的时候受到限制,至少同样成问题。毕竟,人权制度的目标应该是为最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而不是撤回这些补救措施。相反,当俄罗斯的排除生效时,俄罗斯行动的人权受害者,如担心重新引入死刑的被监禁的政治对手、遭受俄罗斯军事行动或占领或成为难民的乌克兰平民,或成为俄罗斯长期侵略受害者的第三国外国国民,将失去在欧洲人权法院 (ECtHR) 采取补救行动的手段。针对俄罗斯的未决申请将会发生什么尚不清楚。法院已暂停审查,以评估俄罗斯被排除在外的法律后果。
此外,制裁逻辑建立在薄弱的前提之上,难以实现俄罗斯这样的国家停止违反欧洲委员会规约的预期目标。首先,制裁逻辑预设压力会带来所期望的行为改变。相反,被要求退出的迫在眉睫的风险似乎甚至可能将俄罗斯推向那个方向。其次,制裁逻辑低估了就政治或经济实力而言,欧洲委员会成员国身份价值有限,因为它既不能带来经济优势也不能带来安全优势。欧洲委员会成员国身份并不是世贸组织、联合国或欧安组织等框架内国际合作的必要条件。欧洲委员会成员国身份所保证的国际社会承认只有在其本身具有价值的情况下才会影响国家行为,比如俄罗斯在克里米亚争端中努力保留成员国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