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部分中,《欧洲人权公约》的影响。首先,我们认为侵略行为的发生不应被用来确立或扩大域外管辖权的理由。然后,我们研究这种行为是否会影响对《欧洲人权公约》所保护的实质性权利的遵守情况的判断。我们回顾了最近将诉诸战争权考虑因素与国际人权法更紧密地结合起来的尝试,以及这对欧洲人权法院的工作以及包括交战平等在内的国际人道法主要原则的影响。最后,我们提出一个具体建议,即在不忽视国际人道法的情况下从诉诸战争权的考虑中得出后果:我们认为,实施侵略行为将自动导致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规定的对《欧洲人权公约》制度其他缔约国保障人权的义务,而对个别受害者的责任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在相关情况下考虑到国际人道法。
在第三部分中,我们认为《欧洲人权公约》与国际人道法之间的相互作用不应仅限于(如法院最近的判例)这两个机构之间的法律冲突案件。我们强调了几个相互影响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国际人道法为解释人权规范提供了必要的工具,即使在没有这种冲突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最后,我们分析了《欧洲人权公约》与国际人道法在两个与本案特别相关的领域中的相互作用,传统上认为这两个领域会发生冲突。关于拘留,我们为欧洲人权法院重申《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国际武装冲突中剥夺自由的规则应与国际人道法关于战俘和平民拘留 巴哈马资源 的规则相适应提供了理由。同时,鉴于各国不断发展的实践,我们认为,未能减损《欧洲人权公约》的行为不应被剥夺任何法律后果。因此,我们建议,事实上的克减虽然不会妨碍根据国际人道法解释和适用《欧洲人权公约》,但仍应导致不克减的国家因未能履行《欧洲人权公约》第 15(3) 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而承担责任。至于武装冲突中使用武力,我们在审查的案件中确定了不同类型的情况,每种情况都需要采取具体方法来处理《欧洲人权公约》与国际人道法之间的相互作用。
与诺丁汉大学人权法中心的简报进行比较
如果我们将我们的发言与米拉诺维奇教授和沙阿教授代表诺丁汉大学人权法中心提交的发言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就该案件提出的核心问题而言,存在一些趋同之处。与此同时,在具体但重要的方面也存在分歧,我们将在此暂停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