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在于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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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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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在于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合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104 号决议标志着“对处理残疾人问题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残疾人问题不仅被视为个人问题,而​​且是整个社会必须共同承担的问题”(1999 年宪法法院第 167 号)。该学科在设计有关残疾人的基本监管框架时,看到了“一套借鉴宪法设计的基本启发动机的价值观”的融合(宪法法院2016年第275号;1987年第215号和2010年第80号),目的不仅在于提供援助,。因此,这是一项集体和机构承诺,旨在消除那些不允许残疾人“最大程度地自主”和充分行使基本权利的障碍。
法院指出,将残疾人(外国人)纳入公民权利范围的目标显然因对因特别严重的精神疾病而无法宣誓的人强制宣誓而受到阻碍,这可能导致一种对残疾人及其家人不合理和有害的社会边缘化形式。这一发现促使宪 泰国号码数据 法法官依据附加规则宣布该法律规定在宪法上不合法。 1992 年第 91 号法律,其中规定,残疾人如果因严重且可证明的残疾状况而无法履行这一义务,则无需免除其宣誓。

法院明确指出,宣誓豁免不是自动机制的结果,无论法律上相关的无行为能力的“类型”如何,都有效,“重要的是由于严重的病理而导致无法实施该行为,而不是残疾人所处的特定法律条件”。因此,所发展的推理并不是沿着能力/无能力之间过于明确的界限进行的,而是能力的具体评估变得相关,也为了履行誓言的目的,能力是一个动态概念,需要在疾病的不同阶段进行评估,并与要采取的决定类型有关,其主要目的是维护人的尊严和身份。

这句格言这似乎让人想起莱蒂齐亚·詹福马焦 (Letizia Gianformaggio) 的观点,人权中某些无法消除的条件,如果通过法律来保护,就不一定需要区别对待,而是“改变‘类型’,即在考虑个人的能力和需求的基础上,改变个人的模式或范式,从而制定规范和法律制度”(L. Gianformaggio L'eguaglianza e le norme,in Id., Eguaglianza, donne e diritto,博洛尼亚,200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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