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的态度已发生显著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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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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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的态度已发生显著转变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认,一方面,CETA 和联合解释文书中的规定,另一方面,负责法官相关决定的联合委员会的组成和一致同意规则,确保了 ISDS 机构的独立性,这些机构旨在逐步成为由全职成员组成的法院。

五年前,德维特将欧洲法院在欧盟法律自主性问题上的立场定性为“自私的”,如今,。在有关自治的意见中,它首次同意总检察长的观点。自第1/00号意见以来,法院不再批准有欧盟参与的争端解决机制,直至现在。强调了与Achmea 案的区别,Achmea 案禁止欧盟内部的 ISDS,这不仅是因为违反了法院的解释垄断权,而且也因为违反了相互信任的原则而并不适用于 巴拉圭号码数据 欧盟与第三国的关系。然而,正如所示,CETA 中仍然存在对欧盟法律的潜在解释。法院对未解释问题给出的解决方案似乎不是一个解决方案,它无法摆脱死胡同,而按照意见 2/13和Achmea中理论的逻辑延续,法院可能会陷入死胡同。

换句话说,法院别无选择,只能危及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的大部分内容,而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是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的旗舰战略。这值得吗?一方面,人们可能怀疑法院在出于自私之后是否采取了虚伪的立场。另一方面,人们可以回顾以前的判例法,并思考这种辩论方式是否真的有必要。然而,1/17号意见中的选择并不是在保护主义和开放之间。这是一个政治选择,委托给查理曼大帝领导下的委员会及其贸易总司。

在这里,法院必须决定,CETA 法庭的混合性质(由委员会在谈判期间实现,并由法院自身的判例法所推动)是否符合欧盟法治的要求。如果欧盟法律对国际(投资)法的投射能够对后者进行充分的修改。因为,用法院自己的话来说,“法院对于所设想的协议是否‘与条约’相容的意见,必须根据与欧盟宪法框架相容的一般要求来解释”(第 166 段)。在这方面,该意见延续了Kadi I和意见2/13的做法。现在,在1/17号意见出台之后,CETA的前景似乎并不轻松,因为意大利政府宣布了不批准该协议的意图,但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关于设立多边投资法院的工作得到了新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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