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法院确认,对于帮助执行由主体自主和自由形成的自杀意图的主体,其不得受到惩罚,该主体必须能够做出自由和有意识的决定(一种与理解和愿望的能力非常不同且更广泛的机构),必须通过维持生命的治疗来维持生命,并且受到不可逆转的病理的影响(因此不一定是绝症),这是无法忍受的身心痛苦的根源。
因此,在考虑这四个条件时,似乎已经清楚地表明无法确定协助自杀的权利,——而不是在涉及第三方(唯一)不可惩罚领域的意义上——将会确定进一步歧视的概况,既针对那些处于相同境地但无法自主启动决定自杀的机制的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第三方做出非常不同的物质贡献:谋杀同意方);对于那些处于同样境况但没有任何机器维持生命的人来说;同样,对于那些处于同样境况的人来说,情况并非不可逆转的病态,而(仅仅)是终极的。
此外,这种认识会给医院结构本身带来重大问题,因为医院显 尼日利亚数字数据 然需要规划其内部组织以保证所需的医疗治疗。
相反,法院不承认协助自杀的权利,这一点自 2019 年 9 月 25 日的新闻稿以来一直被强调,这“限制”于要求公共设施查明患者所处的条件并核实实施自杀意图的方法。
最后,法院保留医生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动机这一规定,似乎进一步证实了法院未能承认真正的自杀权利。
事实上,法院显然根本没有忽视这个问题,而是一贯地以其判决所依据的假设(即未能承认协助自杀的权利)为基础来驳回这一问题。正因为“这一违宪声明仅限于排除所考虑案件中协助自杀的可惩罚性”,所以不存在法律制度中缺乏承认提出良心拒服兵役权利的具体规定的问题:事实上,根据法院的说法,从判决号开始。 242 并不意味着“医生有义务提供此类协助”,最多“由医生根据良心选择是否遵从患者的要求”(关于在治疗预先指示方面未能承认良心拒服权(至少是表达出来的)所存在的棘手问题,可参考 B. Liberali,“对知情同意和 DAT 法律的初步观察:具体的应用实践中会出现哪些风险?”,载Rivista di Diritti comparati,2017,III,267 页及后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