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自杀尚未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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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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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自杀尚未受到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关于有争议的条款,根据第 6 条,《刑法典》第217 条规定“ (1) 任何人,以商业方式(包括中介形式)提供、获取或传递自杀机会,意图协助他人自杀,应处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 (2) 作为共同参与者,任何以非商业方式行事且是第 1 款所述受赡养人的亲属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应免于处罚。”该规定是在《商业协助自杀刑事定罪法》2 月 10 日生效:在此之前,《刑法》的管制(参见MT Rörig 的重建。

如果自杀者是在非出于商业目的之 人的帮助下导致自己死亡的,则协助自杀不予处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很显然德国立法者的初衷并不是将协助自杀全部定为犯罪;另一方面,这种刑事政策选择实现的“机会”也很小,尤其是在达成共识方面。关于《刑法典》第 217 条明确禁止的协助自杀的 商业性质要求(MT Olakcioglu,《刑法典评论》 ,B. von Heintschel-Heinegg 编辑,2018 年,第 1762-1764 页) ,必须考虑到必须将其理解为“重复和持续实施犯罪所设想的行为的意图,从而将重复类似活动作为其职 摩洛哥号码数据 业的目的。但是,无需从所从事的活动中获取利润的意图 […]”(因此MT Rörig。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医生类别特别不确定的情况,所讨论的要求在遵守合法性原则方面提出了一个关键点:事实上,艺术的适用范围。 217德国国徽



最后,关于该条款最初的理由,似乎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旨在防止“有组织的协助自杀形式的正常化”(Gaede JuS 2016, 385),以及“自杀”文化的传播(根据 MT Olakcioglu 在第 1753 页上的引用),这种传播通过利用私人以营利和有组织的方式提出的协助自杀请求来实现(F. Lazzeri,德国宪法法院宣布对以“商业”形式提供的协助自杀的刑事禁止是非法的,载于,2020 年);关于这一点,另请参


“我们对待死亡的方式反映了我们对待生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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