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和建议(涉及自决自由)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特别是在需要保证即使是已经接种推荐疫苗的人也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获得赔偿的情况下。 210. 鉴于实现最广泛的集体免疫这一共同目标,事实上,“义务和建议之间没有质的区别:强制接种疫苗只是公共卫生当局为保护集体健康而可用的工具之一,就像建议一样。各种行为者(公共当局和个人)最终都实现了最广泛的免疫目标,,无论他们是否有具体的合作意愿:“而合作效果是否可以追溯到主动方面的义务,还是说服,甚至在被动方面,是否能追溯到避免制裁的意图,还是遵守邀请,这完全无关紧要或无所谓”(C. cost.,判决号 268/2017)。
此外,第 14 号立法法令还重申了这一结论,即对 16 岁以下未成年人 哈萨克斯坦号码数据 实行强制接种疫苗。 73/2017:“在医疗保健实践的认识论视界中,建议和义务之间的距离比法律关系中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距离要小得多”;事实上,在医学领域“出于特定目标,推荐和开处方被认为是同等必要的行为”(宪法法院,判决编号 5/2018,参见 C. Salazar,“宪法法院确认疫苗的强制性”,载于Quad. cost.,2018,II,465 ff.。
关于新冠疫苗接种,或者更确切地说,关于不同类型的疫苗接种,这决定了与确定可以接种疫苗的受试者类别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已经根据优先顺序的变化,在个人自愿参与的基础上启动了一项行政活动。
随着立法法令 n。 44 然而,即使面对应用实践,导致医务和保健人员不坚持接种疫苗的数量增加(但据我们所知,不包括“良心反对接种”的形式),仍决定引入一项真正的义务。
考虑到卫生紧急情况的程度和感染的蔓延程度,如果考虑到所执行的具体任务和患者的脆弱状况,这种仅限于这些工作人员的范式转变似乎并不不合理。仍需理解的是,为了使强制医疗符合艺术规定。宪法第 32 条规定,它“不仅要旨在改善或维护受其影响者的健康状况,而且还要旨在改善或维护其他人的健康状况,因为正是这一与健康作为集体利益有关的进一步目的,才有理由限制个人的自决权”(《宪法》,第 268/2017 号判决)。因此,如果义务接受者存在妨碍健康的状况,他们将无法(或者说不必)接种疫苗(根据同一法令第44号规定,确定“甚至是不同的任务,但不降低工资,以避免传播感染的风险”,以及采取“具体安全协议中指出的卫生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