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法案将请求意见的管辖权归于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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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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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法案将请求意见的管辖权归于最高法院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针对同一国家司法管辖区内的未决诉讼;如果大审判庭接受请求,则发布不具约束力的意见。我们法律制度中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有权请求意见的“最高国家司法管辖区”。一方面,最高法院在欧洲法律适用问题上的管辖权众所周知,但问题是,这种权力是否可以归于宪法法院(见Pollicino)。在删除与第 16 号议定书相关的部分之前,第 C.1124 、国务委员会、审计法院和 印度尼西亚号码数据 西西里地区行政司法委员会(第 3 条第 1 款)。关于宪法法院,上届立法机关提出的法案中没有包括宪法法院,同一条第三款简单地规定:“宪法法院可以自行规定不适用第 1 款所述议定书”,而让法院自己决定是否将其纳入有权请求大审判庭的司法管辖区,这种方法至少是值得怀疑的(见在这一点上,克里维利 (Crivelli )。

将该程序指示为向国内司法管辖区提供的一种可能性,从一开始就排除了欧洲法院可以以未能向欧洲法院进行初步提交(参见赛诺菲巴斯德诉法国案,编号 25137/16,2020 年 2 月 13 日,第 68-81 段及其中的引用)的方式评估未能启动咨询意见,从而违反第 68 条。 6 杆。公约第1条。此外,明确缺乏约束力意味着,如果国内司法机构不符合该意见,申请人仍然有权根据国内判决的结果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

反对批准第 16 号议定书的立场,尤其是在政治干预中明确表达的立场,担心这会削弱内部高级司法机构的权限,并有可能在特别敏感的问题上产生空白代表团。
正如权威人士指出的那样(拉马克),实体上和司法上的“主权主义”考虑都是没有根据的。如果要这样称呼的话,“放弃主权”可以准确地追溯到意大利加入《欧洲人权公约》,该公约要求国内法官有义务遵守斯特拉斯堡裁决,以免对个人成功上诉人产生直接影响(关于遵守义务仅涉及试点裁决和合并判例法的假设,可以参考莫里的观点),并引入了按照传统方式解释国内规则的负担(在无法进行此类解释的情况下,有义务提出合宪性问题,但不可能不适用显然与《公约》相冲突的国内规则),以及在法院施加压力时采取一般措施。由于预防性对话先于内部判决的定义,因此法院之间的预防性对话不会改变其各自权限的结构,而且由于该意见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不会对国家法官施加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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