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家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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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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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家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本案中,争议发生在一家银行(奥地利联合信贷银行)(VKI)之间,原因在于该银行向消费者提交的表格中包含标准合同条款,根据该条款,如果消费者提前偿还贷款,则利息以及与贷款期限相关的成本将按比例减少,但不会(甚至按比例)报销与合同期限无关的管理成本。因此,初步问题源于欧盟法律与奥地利法律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其表述如下:“2014/17 号指令第 25 条第 1 款是否必须解释为排除国家立法,该立法规定消费者在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减少贷款总成本的权利仅包括与贷款期限相关的利息和成本”。

嗯,消费者要求停止使用上述条款,因为它与 2014/17 指令第 3 条相冲突。 25(实际上采用了 2008/48 号指令第 16 条的内容)规定,对于打算在合同到期前(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消费者,有权减少“利息” 和“合同剩余期限内应付费用”的信贷总成本。因此,要求欧洲法院在此就Lexitor
判决是否适用于此案作出裁决,必须确定是否可以在此具体案件中应用相同的解决方案,同时考虑到这些问题虽然不完全相同,但却密切相关。 卢森堡法官在解释 2014/17 号指令第 25 条第 2 款时,明确指出该 中国号码数据 指令与 2008/48 号指令实质内容几乎相同,并承认:“ 2014/17 号指令第 25 条第 1 款的措辞与 2008/48 号指令第 16 条第 1 款几乎相同,因此必须考虑到,其措辞本身无法确定该条款中提到的减免的确切范围。

因此,后者必须根据其背景和其所属立法所追求的目标进行解释”(第 27 段)。 因此,应该注意到,这些指令之间的差异是背景性的,可以从对消费者房地产信贷监管的具体性质中看出。关于这一点,总检察长在其结论中指出:“

2014/17 号指令第 25(1) 条所述的减免权利,并非旨在使消费者处于与信用协议签订期限更短、金额更低或更普遍地说,条件不同时相同的境地。相反,法院的目的是使该合同适应提前还款的情况”(第 69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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