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中的公法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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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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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中的公法范式

Post by pappu6329 »

在我的上一篇文章中,我讨论了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优点,并建议该争端解决系统可以通过从内部重新概念化系统来应对当前的批评。要取得成功,重新概念化的系统必须提供一种问责机制来实施法治,其结果类似于其他控制政府权力的问责机制,无论是在国家还是国际层面。在我看来,将投资者与国家仲裁视为一种类似于司法审查的机制,并采用此类机制的方法和结果是改革国际投资法的关键。这意味着将国际投资法视为一门公法学科和全球治理工具。

投资条约仲裁中的主流观念

然而,在实践中,普遍的观点认为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主要是解决个人法律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 纠纷的机制。事实上,具有商业仲裁或国际公法背景的律师(这两种方法目前最积极地影响着国际投资法和仲裁)强调仲裁的这种有限功能,同时对法治在此背景下的含义持有不同看法。那些来自商业仲裁的人往往强调争端解决的私人性质;对他们来说,法治意味着忠于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合同的神圣性。相比之下,国际公法律师倾向于强调投资条约仲裁嵌入在公共世界秩序中,该秩序根据国际法对国家行为施加约束。他们的法治观念与通过程序和实质性条件限制公共权力行使的观念联系更紧密,但他们的思想往往仍然扎根于国家间背景。

应对公法挑战

然而,无论是纯粹的国际法理解还是纯粹的商业法理解,都不足以理解国际投资法的具体特征和该体系面临的挑战。我认为,这些挑战源于对投资者-国家仲裁作用的广泛看法与其实际运作细节之间的脱节。人们普遍认为,投资者-国家仲裁应发挥类似于国内行政法和宪法下的司法审查的作用,使东道国公共权力服从于主要关注公共和私人行为者关系限制的法治理解。然而,实际实施的对公共权力的仲裁审查并不符合公法标准。具体而言,审查权力本身符合法治和民主的公法标准的要求并不存在。商业仲裁和国际公法方法都无法充分把握这些挑战,因为它们没有充分把握国际投资法的公法性质。

投资条约仲裁与国际公法之间的差异

一方面,国际投资法在功能上不同于传统的国际公法。虽然习惯国际法包含了保护外国投资的规则,作为国际最低标准的一部分,但它仍然是一部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相比之下,现代投资法的特点是,投资者有权根据东道国对根据管辖条约仲裁任何事项的前瞻性和普遍同意,直接对东道国提起仲裁。这使国际投资法从一项从属适用的国家间法律转变为直接规范投资者与国家关系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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