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of 1

确保对武装冲突中环境损害的正义

Posted: Mon Mar 24, 2025 5:02 am
by pappu6329
其次,对生命造成严重威胁也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根据国际人权法,制造或未能防止威胁生命的环境危险可构成侵犯。虽然杀戮往往是战争中生命权处理的重点,但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规定,不符合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对平民生命造成威胁”也侵犯了生命权。事实上,如上所述,国际人道法禁止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即使没有对平民造成直接伤害。这一结论影响深远——鉴于洪水造成的生命威胁,数以万计的人可能会声称他们的生命权受到侵犯。

第三,非危及生命的伤害也构成侵犯人权行为。这些伤害包括摧毁房屋、毁坏农田、杀害宠物、破坏文化机构以及影响身心健康。《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私人和家庭生活权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适当生活水平和最高可达到的健康标准的权利适用于这些影响。虽然适用的标准不同(任意、适当、最高可达到),但相关测试是相同的:伤害是否由符合国际人道法的行为造成。

举个例子,我们可以考虑与住房有关的权利。根据国际人道法,根据军事需要,士兵在民用住宅驻扎一段合理时间是允许的。因此,这对于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而言是非任意的,也不会在武装冲突的背景下破坏适当的生活水平。然而,国际上或鲁莽地摧毁数千所房屋本质上是一种大规模强制驱逐,是一种公然的违法行为。



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目标和起源截然不同。前者是提倡保护性目标的组织与反对限制其行为的国家军队之间的妥协。其核心是人道原则与军事必要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后者是普遍主义的、雄心勃勃的,可以说是乌托邦式的。

事实上,人们普遍反对在武装冲突中适用国际人权法,或所谓的 巴林资源 国际人道法的“融合”或“人道化”,这源于历史和实际问题。国际人权法并非为战争时期而设计的。为此,纳兹·莫迪尔扎德认为,国际人权法及其雄心勃勃的规定根本无法反映战争的现实,试图适用国际人权法只会削弱其在其他地方的保护,同时破坏国际人道法的明确性。

此处,这些论点并不适用。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都规定了保护环境的义务。各国已明确表示有意扩大这两个法律领域的环境保护。这两个法律领域的义务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可以和谐地适用。

此次破坏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一系列义务,应通过各种途径为破坏的幸存者伸张正义。国际人道法及其通过国际刑法对个人的适用可能为将肇事者绳之以法提供了可能性(见(7)关于“生态灭绝”)。另一方面,国际人权法要求所有权利受到侵犯的人都有权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