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常会遇到对该法律传统进行强制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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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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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常会遇到对该法律传统进行强制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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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通法宪政。格拉齐拉·罗密欧 (Graziella Romeo) 的《普通法的宪法论证》评论

1.在研究普通法体系的特征时,、甚至是刻板的重构。这种重构忽视了法律技术和知识的传承在不同的地理和文化背景下扎根的不同方式,而且最重要的是,这些传承受到高度异质的宪法和制度变量的影响。


因此,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格拉齐拉·罗密欧(Graziella Romeo)最近的专著《普通法的论证》(L'argomentazione costituzionale di common law)(Giappichelli,2020),因为它不仅是针对这种简单化的重要解药,而且提供了(远远超出这一点)一条有用且深入的分析普通法宪政特征的途径。
选择从这一视角出发,抛弃近年来越来越流行的重构,例如加德鲍姆所发 科威特号码数据 展的英联邦新 宪政模式,这一视角得到了代表和概括本书中心目标的论证的支持:在所考察的各种背景下,理解如何将普通法与合宪性原则和宪法推理相协调,而普通法是“根据先例规则和渐进发展的方法不断创造和重新制定的对象”,而宪法推理“通常以基本权利保护目标高于任何其他法律政策目标为指导”(第 6 页。


从这里开始,罗密欧展开了一项分析,在构成该卷的五个章节中,他将理论和比较方法论概况与对制度体系中各个方面以及属于普通法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法官辩论实践的后果的分析交织在一起,也就是说,除了英国之外,还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爱尔兰。


尽管这些都是非常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本书的论点是令人信服的,根据该论点,在每一个法律体系中,除了归属于源自英国经验的法律传统之外,还存在一个矛盾的事实,这一事实首先与宪法经验领域有关,也就是说,宪法形式和内容之间的不一致(如果不是公开分裂的话) 。这一事实代表了与欧洲大陆宪政主义(无论是否以凯尔森式的意义来表达)的区别的第一个要素。或更少),事实上,在所考察的经验中,这种分离度似乎是一个常数,即使它表现为一个范围,从最大程度的分离(如英国及其近亲新西兰)到部分不一致(如美国的经验中清楚出现的那样),或者根据完全不同的特征,在爱尔兰出现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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