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公平是团结的宪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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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公平是团结的宪法义务
意大利的法律理论很少关注气候公平问题。该公式与2015年《巴黎协定》中规定的“根据不同国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相一致。
这是一项一般条款,它规定了各个国家在气候紧急情况(由包括欧盟在内的各种机构宣布的紧急情况,并由国际科学界通过所谓的“科学家警告”谴责其所有系统性影响)的产生和持续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的比例要素,以消除这种情况。
它是根据1992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指出的三个变量 萨尔瓦多号码数据 计算得出的: - 如序言和条款
中所定义,对人类活动引起气候变化的不同因果贡献。 1(即在国家管辖范围内,已经或正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大气和整个气候系统的一系列人类活动); – 各州承诺实现的最终目标,由艺术规定。 2(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定的水平,以防止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造成任何危险的干扰,并考虑到生态系统对后续变化的自然适应时间,以免威胁粮食生产并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 要使用的方法,由艺术表示。 3,包括投射到各个国家行动的“全球利益”上的成本效益逻辑(有关“全球利益分析”观点的总结,请参阅 LA Robinson等人的《评估全球成本效益分析中的影响分布》)。
由于这三个特点,气候公平与传统的国际法公平无关(关于传统国际法公平,请参见 C. Titi, 《公平在国际法中的作用》)。气候紧急情况不仅在责任方面运作,即对其他国家的实质性行为,而且在赔偿责任方面运作,即旨在避免气候紧急情况造成的任何进一步损害(物质损害和生命伤害)的实质性行为,通过成本效益法→“全球利益”。
在国际层面,文学从各个角度(经济、道德、社会等)处理这个问题。无论如何,其基本主题始终保持不变:公平等同于团结的责任,具有外部分配价值(国家间互惠)和内部预防价值(消除或减少每个国家内部危险的反思性)。就责任归属而言,官方英文术语是“ common ”,而不是“ joint ”或“ solidary ”(关于它们之间的区别,请参阅 F. de Franchis 所著的Dizionario legale inglese-italiano,米兰,1984 年),这一情况本身就证实了这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