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 131/2022 号裁决之后的儿童姓氏以及欧洲法律视角
Posted: Thu Mar 20, 2025 9:34 am
凭借第 131/2022 号裁决,宪法法院完美地结束了漫长的司法历程,这一历程首先是宪法法院多次成为社会要求更新儿童姓氏分配机制的代言人,这些机制最初以父权制和父系家庭观念为基础,然后在徒劳地等待了三十多年所期望的立法干预之后,最终成为基于父母自主和平等的制度修订的设计者,这不仅符合宪法的指示,也符合国际来源的指示(参见《欧洲人权公约》第七议定书第 8、14 和 5 条; 《尼斯宪章》第 7、21 和 23 条;欧洲委员会 1978 年第 37 号决议;1979 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纽约公约;以及欧洲委员会第 1271/1995 号建议和1362/1998)。
事实上,宪法法院早就指出,“重新考虑有关确定儿童姓氏的现行规则是可能的,而且可能与社会意识的演变相一致”(判决号61/2006;命令号176/1988和586/1988)。然而,这只是发送而已。286/2016 号法令是 多米尼加共和国号码数据 在我国立法持续惰性的情况下颁布的,尽管 2014 年在斯特拉斯堡(Cusan 和 Fazzo案)受到了谴责,但宪法法院已开始削弱先前生效的坚固结构,同时宣布有关父姓的内部规定(“隐含的”或“预设的”)不合法,因为即使父母双方达成协议,旨在从孩子出生时起添加母亲的姓氏,该法令仍会导致自动且排他性地继承父亲的姓氏。事实上,这一结果似乎妨碍了未成年人个人身份权的充分有效实现,而该权利的保护属于第 31 条的保护范围。 2 成本。以及父母双方对其发展作出的贡献。
法院的裁决尤其导致对以下规则的谴责: 《民法典》第 237、262 和 299 条规定,即使配偶双方同意,也不允许传递母系姓氏,因此,出于同样的原因,第 237、262 和 299 条规定, 《民法典》第 262 条第一款关于婚外亲子关系的规定,以及第 262 条第一款。 《民法典》第 299 条第三款关于成年人收养的规定。
尽管如此,仍然需要进行监管干预,根据符合男女不歧视以及已婚和未婚父母(以及父母的子女)平等原则的标准,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机地重新定义,这既考虑到实际的监管需要,也首先考虑到在没有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传统做法将保持不带偏见的情况:因此,这将只涉及给孩子分配父亲的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