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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习惯法第二修正案中承认国际法习惯规则是多余的做法吗

Posted: Sat Feb 22, 2025 5:19 am
by pappu6329
在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间距尼加拉瓜海岸 200 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问题 (NICOL II)中,国际法院观察到一种普遍趋势,即沿海国家“选择不主张”在“另一国家基线 200 海里以内”的外部大陆架权利(第 77 段)。被告方辩称,在 51 个国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6 条提交的文件中,拟议的外部界限“止于其他国家的 200 海里区域,但基于技术原因[……]它们本可以走得更远”。法院裁定,这一做法反映了习惯国际法规则。

上述裁定引发了外界对国际法院认定为习惯国际法规则基础的实践是否附有法律确信的批评。通卡法官在其反对意见中指出,国际法院的分析“不完整”(第44段),原因有很多,包括没有分析“是否存在相反的国家实践”(第45段)。薛法官(第47段)和罗宾逊法官(第19段)在各自的反对意见中,对国际法院关于是否存在习惯国际法规则的裁定也表达了类似的保留意见。

这篇文章不会解决这些问题。相反,这篇文章将探讨国际法院是否有必要进行 阿联酋 WhatsApp 号码 必要的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问题。结论是,现行国际法不允许外大陆架权利延伸到与对岸国家 200 海里距离线相距较远的地区。因此,在NICOL II 案中,国际法院没有必要进行艰巨的分析来寻求确定习惯国际法规则。

案例法

难以接受的主张是,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 II初步异议判决中的结论只能被解读为意味着,申请国在履行《公约》第 76(8) 条规定的义务时,必须依据尼加拉瓜案实体判决中的表述“确定其大陆边足以与哥伦比亚 200[M] 的大陆架权利重叠”(第 129 段)。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 II初步异议判决中裁定,尼加拉瓜划定假定重叠边界的申请是“可受理的”(第 115 段)。因此,该诉求可受理将使得难以接受尼加拉瓜所主张的权利根据国际法不可能实现的主张。从这个基础上看,国际法院在NICOL II 案的实质性判决中出于上述原因拒绝接受申请人的最终意见似乎有些难以理解。突尼斯/利比亚案也类似,国际法院在该案中指出“只有在双方主张行使主权权利根据国际法在法律上可行的海底区域内,双方才需要划定大陆架边界”(第 34 段)。更何况,同意支持申请人在NICOL II案的初步异议决定中的意见,只能理解为尼加拉瓜的主张(与其权利延伸到哥伦比亚 200 M 区域相一致),依据突尼斯/利比亚案的表述,这是“法律上可行的”。

有趣的是,NICOL II中讨论的关键问题,即尼加拉瓜所主张的外大陆架权利是否可以延伸至哥伦比亚大陆 200 海里距离线附近的区域,似乎已被孟加拉湾海事仲裁案中的仲裁庭触及,但其结果与NICOL II中的结论不同。仲裁庭强调单一大陆架概念在国际法中的重要性,并指出“无论重叠发生在两岸 200 海里以内,还是两岸 200 海里以外,还是一岸 200 海里以内而另一岸 200 海里以外,海岸都是相关的”(第 299 段)[着重强调]。连接词“和”证实,根据仲裁庭的推理,与NICOL II中审议事项类似的重叠可能出现,而且是允许的。虽然仲裁庭的意见必须被视为附带意见,但它仍必须被视为反映了孟加拉湾海事仲裁庭上五名仲裁员的观点。据本博客作者所知,NICOL II中的各方并未依赖孟加拉湾海事仲裁庭的上述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