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指导原则对此采取了保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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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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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指导原则对此采取了保守态度

Post by pappu6329 »

其次,在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法律、财政、物流等)的支持或默许下,欧洲内外的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仍然是缩小欧洲层面保护差距的一个重要挑战。在这方面,我们要强调的是,虽然《欧洲人权公约》并没有直接对非国家行为者施加义务,但它要求国家在公司侵权行为方面尊重和保护人权。国家义务有两种类型:对作为国家代理人的公司尊重人权的消极义务;以及对作为第三方的公司保护人权的积极义务。虽然在前一种情况下,公司的行为被归咎于国家,因此国家被认为直接侵犯了人权,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国家未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个人免受公司侵犯,从而违反了其义务。欧洲人权法院在这一领域的判例相对丰富和发达,我们希望法院继续作出贡献,充实甚至超越《联合国指导原则》在这方面规定的相当普遍的要求。

第三,关于域外人权保护问题——,与其他对国际法 瑞士 WhatsApp 号码 理论的学术解释形成鲜明对比,例如最近通过的《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域外义务的马斯特里赫特原则》。至少与美洲和非洲的同行相比,欧洲人权法院已经制定了一套相当健全的、尽管并不总是一致的关于域外国家义务的判例法。事实上,从Banković 案(将规定管辖权和人权管辖权混为一谈)到Al-Skeini案(在例外的基础上制定规则)再到Nada 案(将域外性掩盖起来),法院的做法似乎更多地是基于相互冲突的政策考虑,而不是一致的法律原则。Ilasçu和Isaak等案件说明了当侵权行为由国家领土以外的私人行为者实施时,这些问题会变得更加复杂。此外,一系列特别与企业和人权相关的域外积极国家义务(即公司(组成部分)位于该国领土而受害者居住在其他地方的情况)尚未得到司法界的广泛关注。我们认为,如果域外挑战与欧洲委员会新文书关注的司法公正障碍密切相关(正如 CDDH 的可行性研究中正确强调的那样),那么欧洲委员会制定一种更加一致和前瞻性的域外人权保护方法将非常可取。

从许多方面来看,欧洲委员会已被认为是人权保护领域最发达、最先进的国际合作体系之一……并且在商业领域也同样体现了贵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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