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欧洲人权法院来说所有都具有同等价值吗?
Posted: Sat Feb 22, 2025 3:30 am
但是,迄今为止,法院在其判例法中已引用了 16 项 GPR 中的 8 项。最常用的是关于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国家立法的GPR7。它列出了应在有效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全面国家立法中体现的关键要素。法院曾五次引用该 GPR 的解释性备忘录,以确定国家立法应遵守的标准以及法院评估现有立法的标准(最近一次是在2018 年 1 月 9 日的GRA Stiftung gegen Rassismus und Antisemitismus v Switzerland案中)。
第二个最常用的 GPR 是打击针对罗姆人/吉普赛人的种族主义的第 3 号。它以这样一个事实为出发点:罗姆人/吉普赛人在整个欧洲遭受着持续存在的偏见,是社会中根深蒂固的种族主义的受害者,有时是种族主义和不容忍暴力示威的目标,他们的基本权利经常受到侵犯或威胁。欧洲人权法院已七次提及它(最近一次是在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Mursic v Croatia案中)。此后,打击仇恨 西班牙 WhatsApp 号码 言论的第 15 号 GPR 在三起案件中值得参考,在两起案件中值得参考其解释性备忘录(例如2018 年 8 月 28 日的Savva Terentyev v Russia案)。该 GPR 指出,仇恨言论基于不合理的假设,即一个人或一群人比其他人更优越,从而煽动暴力或歧视行为,从而破坏对少数群体的尊重并破坏社会凝聚力。
在法院判决中出现不止一次的其他 GPR 仅有第 8 号(打击种族主义和打击恐怖主义),该判决在两起案件中被引用(最近一次是2014 年 7 月 3 日的Antayev 和其他人诉俄罗斯案)。其他仅有一次提及的 GPR 为:GPR 1(打击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反犹太主义和不容忍),Vona v Hungary 2013 年 7 月 9 日,5(打击针对穆斯林的不容忍和歧视)Hasan & Eylem Zengin v Turkey 2007 年 10 月 9 日,10(打击学校教育中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Aksu v Turkey 2012 年 3 月 15 日,11:(打击警察执法中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Szabo and Vissy v Hungary 2016 年 1 月 12 日,以及 13(打击反吉普赛主义和针对罗姆人的歧视)Bagdonavicius et autres c Russie 2016 年 10 月 11 日。剩下七项 GPR 尚未被欧洲人权法院提及(2:在国家层面打击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的平等机构;4:国家从潜在受害者的角度调查歧视和种族主义的经历和看法;6:打击通过互联网传播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反犹太主义材料;9:打击反犹太主义;12:打击体育领域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14:打击就业中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16:保护现有非正规移民免受歧视。
欧洲反种族歧视委员会对欧洲人权法院在《欧洲人权公约》解释中的价值已被确立,它不仅是有关各成员国实践的可靠证据来源,也是欧洲委员会 47 个国家的标准制定者。作为一个公正的机构,其成员来自所有成员国,但不代表任何一个成员国,法院欢迎欧洲反种族歧视委员会的 GPR 作为标准的证据,应以此为依据检验成员国对《欧洲人权公约》人权的遵守情况,并将其用于个人与国家之间实际争端案件中,这证明了人权行为者地位的变化。存在不代表国家利益的国家赋权实体尤其令人感兴趣,因为这表明国家默许这种对其自身权力的修改。
第二个最常用的 GPR 是打击针对罗姆人/吉普赛人的种族主义的第 3 号。它以这样一个事实为出发点:罗姆人/吉普赛人在整个欧洲遭受着持续存在的偏见,是社会中根深蒂固的种族主义的受害者,有时是种族主义和不容忍暴力示威的目标,他们的基本权利经常受到侵犯或威胁。欧洲人权法院已七次提及它(最近一次是在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Mursic v Croatia案中)。此后,打击仇恨 西班牙 WhatsApp 号码 言论的第 15 号 GPR 在三起案件中值得参考,在两起案件中值得参考其解释性备忘录(例如2018 年 8 月 28 日的Savva Terentyev v Russia案)。该 GPR 指出,仇恨言论基于不合理的假设,即一个人或一群人比其他人更优越,从而煽动暴力或歧视行为,从而破坏对少数群体的尊重并破坏社会凝聚力。
在法院判决中出现不止一次的其他 GPR 仅有第 8 号(打击种族主义和打击恐怖主义),该判决在两起案件中被引用(最近一次是2014 年 7 月 3 日的Antayev 和其他人诉俄罗斯案)。其他仅有一次提及的 GPR 为:GPR 1(打击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反犹太主义和不容忍),Vona v Hungary 2013 年 7 月 9 日,5(打击针对穆斯林的不容忍和歧视)Hasan & Eylem Zengin v Turkey 2007 年 10 月 9 日,10(打击学校教育中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Aksu v Turkey 2012 年 3 月 15 日,11:(打击警察执法中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Szabo and Vissy v Hungary 2016 年 1 月 12 日,以及 13(打击反吉普赛主义和针对罗姆人的歧视)Bagdonavicius et autres c Russie 2016 年 10 月 11 日。剩下七项 GPR 尚未被欧洲人权法院提及(2:在国家层面打击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的平等机构;4:国家从潜在受害者的角度调查歧视和种族主义的经历和看法;6:打击通过互联网传播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反犹太主义材料;9:打击反犹太主义;12:打击体育领域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14:打击就业中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16:保护现有非正规移民免受歧视。
欧洲反种族歧视委员会对欧洲人权法院在《欧洲人权公约》解释中的价值已被确立,它不仅是有关各成员国实践的可靠证据来源,也是欧洲委员会 47 个国家的标准制定者。作为一个公正的机构,其成员来自所有成员国,但不代表任何一个成员国,法院欢迎欧洲反种族歧视委员会的 GPR 作为标准的证据,应以此为依据检验成员国对《欧洲人权公约》人权的遵守情况,并将其用于个人与国家之间实际争端案件中,这证明了人权行为者地位的变化。存在不代表国家利益的国家赋权实体尤其令人感兴趣,因为这表明国家默许这种对其自身权力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