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信息干涉和自由选举
Posted: Sat Feb 22, 2025 3:19 am
关于选举虚假信息的学术辩论不断引发人们的担忧,即限制网络虚假信息的法律可能会损害言论自由权。因此,自由选举权在这样的辩论中被忽视是可以理解的。自由选举权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 3 条的保护,该议定书于 1954 年生效。该条款的解释在《第一议定书》的制定过程中引起了广泛的辩论和争议,最终形成了以下文本:
“缔约国承诺以秘密投票的方式,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 韩国 WhatsApp 号码 举行自由选举,以确保人民在选择立法机构时能够自由表达意见。”
这项条款措辞温和,却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传播虚假信息和操纵性干预是否会阻碍《公约》所规定的自由选举,如果会,又会在多大程度上阻碍自由选举。尽管欧洲人权法院尚未在其自由选举案例中明确解决虚假信息问题,但斯特拉斯堡法院已经收集了多起案件,其中选举造假和投票违规是关键问题。
虚假披露和知情选民
第 3 条议定书 1 的文本并未明确规定确保选民在接近投票箱时获得充分信息(选民获得充分信息)的义务。然而,欧洲人权法院在阐述自由选举发生的必要条件时,曾多次利用机会促进知情投票。在此类判例法中,法院始终区分故意欺骗和无辜(或可解释)错误。以Melnychenko v Ukraine 为例。一名选举候选人在向当地选举委员会披露其“惯常”居住地的不准确细节后被取消了参选资格。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此次取消登记侵犯了申请人的参选权。这是因为法院认为,申请人只是因为“害怕在乌克兰受到迫害”才歪曲了自己的居住信息。换句话说,他的动机是为了避免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而不是故意欺骗选民。这种不具有欺骗意图的情况在Sarukhanyan v Armenia 案中也有影响。在该案中,申请人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其房产所有权的虚假信息。具体来说,他将母亲列为唯一所有者,尽管他自己也拥有所有权股份。欧洲人权法院承认,要求选举候选人在此类披露中确保真实性,符合《公约》规定的“无疑合法”目的,即防止选民“被虚假陈述误导”。然而,法院仍然认定亚美尼亚侵犯了申请人的参选权,因为申请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信息是准确的”,并且其(尽管不准确的)提交材料中不存在“恶意”。
“缔约国承诺以秘密投票的方式,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 韩国 WhatsApp 号码 举行自由选举,以确保人民在选择立法机构时能够自由表达意见。”
这项条款措辞温和,却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传播虚假信息和操纵性干预是否会阻碍《公约》所规定的自由选举,如果会,又会在多大程度上阻碍自由选举。尽管欧洲人权法院尚未在其自由选举案例中明确解决虚假信息问题,但斯特拉斯堡法院已经收集了多起案件,其中选举造假和投票违规是关键问题。
虚假披露和知情选民
第 3 条议定书 1 的文本并未明确规定确保选民在接近投票箱时获得充分信息(选民获得充分信息)的义务。然而,欧洲人权法院在阐述自由选举发生的必要条件时,曾多次利用机会促进知情投票。在此类判例法中,法院始终区分故意欺骗和无辜(或可解释)错误。以Melnychenko v Ukraine 为例。一名选举候选人在向当地选举委员会披露其“惯常”居住地的不准确细节后被取消了参选资格。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此次取消登记侵犯了申请人的参选权。这是因为法院认为,申请人只是因为“害怕在乌克兰受到迫害”才歪曲了自己的居住信息。换句话说,他的动机是为了避免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而不是故意欺骗选民。这种不具有欺骗意图的情况在Sarukhanyan v Armenia 案中也有影响。在该案中,申请人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其房产所有权的虚假信息。具体来说,他将母亲列为唯一所有者,尽管他自己也拥有所有权股份。欧洲人权法院承认,要求选举候选人在此类披露中确保真实性,符合《公约》规定的“无疑合法”目的,即防止选民“被虚假陈述误导”。然而,法院仍然认定亚美尼亚侵犯了申请人的参选权,因为申请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信息是准确的”,并且其(尽管不准确的)提交材料中不存在“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