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如果一个国家根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宣布其大陆架外部界限超过 200 海里,则其大陆架边界将具有“最终性和约束性”(第 76(8) 条)。这一规定通常被解释为与《公约》所有其他缔约方相反。因此,人们可能会遇到一种奇怪的情况:一个国家失去了曾经划定专属经济区的基线,但仍然保留对宣布的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尽管人们可能会反对这一原则,即大陆架是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因此认为如果该土地消失,该国就不再有权要求拥有大陆架。)
尽管现有法律中的这些可能性或异常现象可能很有趣,但它们最多只 波兰 WhatsApp 号码 能为非群岛的小岛屿国家提供部分解决方案。
结论
一条有趣的道路。潜在的法律问题迫在眉睫。在我看来,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论据支持允许那些受海平面上升影响最大的岛屿国家冻结其基线,而且有一些相当明显的途径可以实现这一目标。(特别是海勒最近写了一篇文章,探讨了全球南方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更成功地部署特别受影响国家原则来制定新的习惯规则。)
《海洋法》中有一些传统的担忧,可能会与我的初步论点相抵触。首先,《公约》显然没有考虑对管辖权主张产生渐进效应。也就是说,各国永远不会失去曾经主张的东西,但可能保留在出现新的岛屿、岩石或环礁时提出新主张的能力。总的来说,学术界和主要海洋国家都抵制了任何扩大管辖权的趋势,这可能被认为属于这一范畴。第二,《公约》中的妥协之一是沿海国家与更广泛的国际社会之间的利益。因此,对海洋或海床的每项新管辖权主张都可能削弱公海或“区域”的自由,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海床部分,被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这些观点并不微不足道,但与一类主要是小国和远不富裕的国家的生存问题相比,在我看来,这些观点并不令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