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of 1

最终如果大审判庭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Posted: Thu Feb 20, 2025 9:30 am
by pappu6329
也许是为了应对这种情况,两起听证会上的申请人都热衷于强调“和谐解释”原则,通过该原则,法院在填补《公约》应用于环境挑战时出现的空白时,会从国际环境法中汲取灵感。在Carême 案中,律师给出的答复多次提到其他法庭审理的人权和气候变化发展情况,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或许表明大审判庭已经制定了一条清晰的道路。对多次引用美国、尼日利亚、巴基斯坦等国法院作出的裁决的另一种解读,或许是邀请大审判庭在气候变化和人权问题上发挥引领作用。就像法院在更广泛的环境权背景下所做的那样。

如果大审判庭对邀请做出肯定的回应并支持申请人的论点,那么在Pavlov 案中可以 墨西哥 WhatsApp 号码 再次找到支持。这是因为在Pavlov 案中,法院可以说以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方式处理了它面前的科学信息。因此,法院指出,环境索赔的一个特点是它们经常带来的“证据困难”(第 62 段)。此外,在Pavlov 案中,法院支持长期暴露于严重污染的申请人,尽管申请人未能提供支持其索赔的医学证据(第 68 段)。这些观点可能成为大审判庭在处理因果关系问题而产生的固有不确定性时的有用背景(Bošnjak 法官在KlimaSeniorinnen案中也提出了这个问题)。对于申请人来说,重要的是,它也可能为“公平份额”论点提供支撑。

那么可以说,这将导致今后对环境索赔的审查力度大大加强(甚至比Pavlov 案中的情况还要大)。这也将为在法院提起一系列类似的环境风险索赔提供基础,包括空气污染领域,目前许多欧洲国家都在努力达到最低法律要求。按照这种方式,在“绿化”人权方面,欧洲人权法院可能会成为领先的人权法庭。

大审判庭的另一种回应方式是做出更为谨慎的判决。该判决扩大了判例法的范围,承认环境组织根据第 34 条属于受害者,前提是该组织的利益、法定宗旨和特别脆弱且直接受到特定风险影响的成员的利益之间存在明显联系。谨慎的判决也可能合理地将法院现有的环境风险原则应用于气候变化,理由是存在重大风险。真正的挑战显然围绕着尽职调查义务的内容以及积极义务所要求的国内法律回应的具体形式。大审判庭可能不会依赖 CAT 计算来权衡“公平份额”问题,而是简单地宣布尽职调查义务要求各国通过协商和参与向公众开放的程序制定具有国内约束力的减排义务,并且这些义务应该根据回应国在国际法中的义务制定。

这样做将在法院作为具有监督管辖权的国际人权法庭的职能、这必然带来的限制,以及不涉及气候变化风险的论点之间取得务实的平衡,这很可能只会导致大审判庭将问题推给可能随后发生的许多其他案件(尽管在Carême案中,原告的居住情况可能构成了重大的可受理性问题)。重要的是,这样的一项判决还将为原告在国内法院继续提起诉讼提供依据,因为在国内法院,法庭可能更适合制定更切实的补救措施,并根据国内法更详细地规定减排义务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换句话说,这将使大审判庭能够为未来的诉讼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