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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咨询委员会似乎积极倡导国家排放预算

Posted: Thu Feb 20, 2025 9:05 am
by pappu6329
因此,从 2009 年开始,”框架,并且提倡将“未来责任”(即全球人均平等)作为首选方法。与 SEI 一样,他们也建议各国可以通过资助国外减排(通过排放交易或技术转让, p2 )来弥补预算不足。德国宪法法院回避了预算概念的后一个要素(欧洲法院也是如此),在观察到德国违反其名义上的“排放预算”的可能性的同时,法院回避了这是否会导致非法行为的问题——考虑到“全球和国家排放可能性的不确定性”(Neubauer,236)。

但KlimaSeniorinnen中也出现了其他方法。瑞士政府自己提交了一份由苏黎世经济学家 Lucas Bretschger 撰写的论文,为国家碳预算提供了一种“公平”的方法,这一次旨在打破政治僵局(Bretschger 长期以来一直是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瑞士国家代表团成员)。正如申请人提交的批评所指出的那样(第 5 页),Bretschger 的方法为现任高排放国提供了高于人均排放限额的排放限额。然而,即使按照这种方法(瑞士政府实际上并未认可),瑞士的目标也低于名义上的国家预算,现在要求到 2040 年实现净零排放(KlimaSeniorinnen,323)。此外,申请人自己也提出了(在其回应第 56-62 段中)几种补充方法(此处、此处和此处)——以《巴黎协定》的规定为前提,即每个国家的 NDC 都反映“其最高可能的雄心”(《巴黎协定》第 4(3) 条)——每种方法都表明瑞士到 2030 年将超额完成其预算。这些文本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公平份额”的术语,而不是“国家碳预算”。

话语权威?

简而言之,尽管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按人均平等分配的方法 日本 WhatsApp 号码 有历史依据、政治上适度(在可选范围之内),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比较公平,但无论是预算框架还是人均方法都没有得到学者的认可、各国的采用、 IPCC 的认可,或在《巴黎协定》中有所暗示。瑞士政府非常正确地指出,“没有既定的方法来确定一个国家的碳预算”(如果“既定”的意思是“同意”的话)。这不仅仅是各国不能达成一致——高排放国家尤其一再反对任何人均方案中承认的责任;最终通过的《巴黎协定》可以说是建立在放弃任何形式的“自上而下”分配国家排放目标的公式基础之上的(例如,参见本报道),而瑞士政府对这一点的呼吁相当无力(KlimaSeniorinnen,352、360)。出于同样的原因,各国可能会遵循《巴黎协定》(该协定并没有太多规定性)来捍卫相对模糊的国家自主贡献。(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不接受国家自主贡献中的声明作为对“国内措施”的“补偿”,这是非常正确的。)

因此,通过支持“国家碳预算”的措辞,斯特拉斯堡法院将裁决(以及可能的法律)引向了德国咨询委员会的提议和“公平”排放分配的历史。然而,法院并没有要求采用平等的人均方法。事实上,这项裁决相对来说要求不高:法院主要要求瑞士的排放限制目标量化、详细和及时——最好是在预算登记册中表达出来。法院在这里的干预可能被描述为行使话语权——预算登记册可能引入了方法论的规范性。

有趣而鲜明的对比是,英国已经按照法院的要求做了,采取了国家碳预算“方法”来实现其目标(2033-37 年期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略低于 10 亿吨,低于 2008-12 年的 3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但其预算数字显然不是以人均全球排放量为前提的(更不用说历史责任了)。相反,英国以 1990 年的基线(二氧化碳排放量)为基准,确定了其既定的百分比目标,并将其直接转化为二氧化碳当量(请参阅此处的政策框架,此处的更新)。[1]从这个角度来看,英国和瑞士的减排政策方法几乎没有区别,至少在第 550(a) 段方面是这样——但很难看出英国的政策在欧洲人权法院会因为这一标准而失败(这并没有阻止英国政客利用该裁决呼吁英国退出欧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