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存档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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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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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存档困境

Post by pappu636 »

阅读 Wired UK 上关于网络存档的一篇非常有趣的文章。根据我的经验,只要说出“存档”这个词,全世界的观众就会立即进入梦乡。虽然现在我的一半读者都处于嗜睡状态,但我还是会继续努力。

英国的档案法现状相当清晰。2003年《法定存放图书馆法》规定出版商有义务将其作品存放到大英图书馆,并应要求存放到其他指定存放图书馆。这项义务并不适用于所有出版物,例如,录音和电影被明确排除在外。虽然法律显然是针对印刷出版物的,但对于数字作品,存在一些灰色地带。例如,第 1(4) 条将非印刷作品列为规定描述。第 6 条允许国务大臣制定必要规定以包括非印刷作品,特别是允许电子提交,并提供访问作品所需的额外软件。

该法律针对互联网作品制定了非常具体的合理使用权。第 10(5) 条规定:

“当作品在互联网上出版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第 (6) 款适用于该作品的副本:
(a) 该作品属于本款规定的描述,
(b) 该作品在互联网上的出版或在互联网上出版该作品的人与英国有规定的方式有关,并且
(c) 该副本是由存放图书馆或代表其行事的人根据规定的任何条件从互联网上复制作品而制作的。”

这已作为 s44A 纳入《版权、设计和专利法》,因此必须明白,互联网出版物也包括在内。当然,问题是这非常有限,只有少数图书馆被纳入。另一个问题当然是,对于该法案而言,几乎没有迹象表明什么构成了互联网出版物。这是否包 斯洛文尼亚手机数据 括与英国相关的所有作品?天哪,这是否意味着我必须开始存档我的博客?

正如《连线》英国版文章所评论的那样,英国档案法的现状表明,根据现行的公平使用规定,只有少数机构有权进行档案归档,这意味着任何其他项目都需要获得出版商的许可才能发布。不幸的是,这意味着像Wayback Machine这样的网站在这里是不可能存在的。尽管如此,《连线》文章的一个重大遗漏是,人们认为,只有因为某件事在美国的公平使用下是可能的,它才应该以某种方式在公平使用下被允许。我的意思是,像互联网档案馆这样的网络档案机构很可能在英国侵犯版权,这可能会让它们承担责任。因此,这将是一场管辖权冲突。

解决英国档案法现状的明显办法是修改现有的合理使用规定,纳入更加开放和定义更明确的网络存档权。为什么《数字经济法案》似乎完全忽略了这一点?为什么新立法总是强调消极方面,而不是给我们一些积极的方面?我们没有得到关于私人复制和档案的加强合理使用规定,而是得到了各种噩梦般的规定。另一个明显的解决办法是让更多的内容遵循开放许可。知识共享许可的一大优势是,它们允许对作品进行各种使用,否则可能需要联系作者。在数字档案馆的情况下,他们可以毫无问题地根据 CC 许可复制和存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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