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完全缺乏适合指导法官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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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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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完全缺乏适合指导法官的适用标准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事实上,根据宪法法院的说法,一旦根据立法者的评估,不存在值得采取恢复补救措施的事实,那么对恢复的强制性或可选性的多样化就没有道理。考虑到对于经济性解雇而言“甚至需要最重要的明显不存在的前提”,单独对经济性解雇进行现实保护的选择权就更加缺乏“合理的正当理由”。


前述与过度繁重评估相关的法理取向也“缺乏合理基础”:根据法院的说法,经济性解雇“对公司组织的影响与纪律性解雇相同,并且同样涉及工人的人身和尊严”。过度繁重的标准无法避免该规则的“内在不合理性”,,从而导致“进一步的、不合理的待遇差异”。这一标准被理解为“与公司目前采取的组织结构不相容”,似乎被认为是“不确定和不恰当的”,因为一方面,它与违法行 哈萨克斯坦号码数据 为实施者的行为有关,另一方面,它也“与解雇的贬值毫无关系”并且与法官可评估的其他因素无关,因为它们是由随后的无因果事件造成的。


应当指出的是,法院并没有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身进行负面评价,而只是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从法律体系中推断出的具体和多重标准”脱节,并且不倾向于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性调整保护(参见 2018 年第 194 号判决和 2020 年第 150 号判决,其中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此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仅限于强制赔偿限额内)。
该项裁决的意义尤其重大,因为它指出,经济性解雇“对公司组织的影响与纪律性解雇相同,并且同样涉及工人的人身和尊严”。


因此,似乎不再可能维持那些论断,即以只有前者才直接涉及“工人的人身尊严”(皮萨尼)为由,来证明对纪律性解雇的非法性和经济性解雇的保护有所区别。事实上,类似的结论可能会引发对宪法的质疑,从而影响第 199 号立法法令中关于解雇的规则。 23/2015,尤其是在其艺术方面。 3,其中制裁制度的差异更加明显(众所周知,该制度从 2015 年 3 月 7 日起对招聘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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