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意大利宪法不同,西班牙宪法对紧急状态(“警报”、“例外”和“戒严”)进行了具体、“渐进”的监管,其中政府的行动权力受到的限制与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成正比。实际上,我们已经从“紧急状态”下政府几乎独占鳌头(众议院只被告知并干预延长的批准),转变为“非常状态”下与国会并驾齐驱(由政府宣布,但事先得到国会的批准),直至“戒严状态”下国会明显占主导地位(根据政府的独家提议,)。限制和条件的具体规定包含在前述 LO 4/1981“关于警报、例外和围困状态”中。在整个疫情管理过程中,政府使用了紧急状态阶梯的第一步,即三次宣布进入紧急状态:2020年3月14日,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经国会授权延长六次; 2020年10月9日,马德里大区9个市镇有效;于2020年10月25日起施行,经一次延期后,有效期扩展至全国,并于2021年5月9日结束。
该裁决的关键在于,政府通过宣布进入紧急状态(RD 463/2020)对某些 以色列号码数据 权利(例如自由流动权)进行的限制是否构成对此类权利的合法限制——限制还是暂停? – 因为宪法只允许在宣布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中止某些权利(宪法第 55.1 条)。从严格的程序角度来看,“警报”状态与“例外”状态的区别在于,议会所起的作用不同(只有在“例外”情况下,这种区别才更为明显,因为必须由众议院批准),也在于其持续时间,第一种情况下可延长 15 天,第二种情况下可延长 30 天。
从“实质”角度来看,存在不同的正常状态改变情况,这些情况会导致启动警报状态(LO 4/1981 第 4 条)而不是例外状态(LO 4/1981 第 13 条),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LO 4/1981 第 11 和 12 条关于警报状态,第 13、16-30 条关于例外状态)。正如裁决书所述,上诉人并不质疑允许政府通过 RD 463/2020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前提的存在,因此,受到质疑的不是政治决定,而是上述宣布后采取的一些措施的有效性(fj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