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代和子孙后代的自然环境和生活条件正受到严重影响和威胁的认识,无疑促使《公约》的一些组成部分建立了“独特的生态宪法解决方案”。
自从制定《制宪会议总则》以来,制定《制宪会议》提案中就已经包含了宪法和法律层面的本质观点,该《总则》至今仍规范着标准的发起、讨论和批准的整个程序。
《公约》总则的指导原则处理了自然问题,这些原则由公约成员起草并商定,包括“制宪过程的民主和合法基础”原则(第 3 条。
其中,该条例纳入了“尊重和关爱自然以及生态重点应用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应考虑平衡、尊重和关爱自然及其内在价值,以及人类、生物和构成自然的每个要素的美好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制宪会议的运作中,应解释符合并负责任的个人和集体行动和实践“当前的气候和生态状况”(第3.m)条)。
它还纳入了社会生态视角,将其定义为“以行动为导向的工作框架,包括人 加纳 数字数据 类与自然之间的联系。它包括理解社会进程、自然循环及其进化过程之间的相互联系、交流和相互依存的基本基础,通过在生态系统中插入社会系统研究中必要的跨学科性,允许充分行使与生态系统动态平衡相兼容的权利”(第 3.z 条。
Asimismo,该条例创建了“环境、自然权利、共同自然资源和经济模式委员会”。根据该条例第 66 条,该委员会将至少讨论以下主题:“a) 环境、生物多样性、生物伦理原则和共同自然资源;b) 自然和非人类生命的权利;c) 矿产的宪法地位;d) 人权和自然权利以及水的宪法地位;e) 海洋领土的宪法地位;f) 可持续发展、良好的生活和经济模式;g) 公共经济制度和财政政策;h) 粮食主权和对祖先和农民种子的保护;i) 气候危机;j)环境民主、参与权、知情权和环境正义;k)能源宪法法规;l)土地和领土宪法法规;m)保护义务、代际正义、环境犯罪和环境、预防、预警和其他不倒退原则;n)南极规约和冰川和冰冻圈规约,以及ñ)对财产的生态和社会功能的承认”。
在推动各委员会和整个公约的工作的同时,已经有一些规范得到了特别批准,这些规范从各个角度发展了对自然的处理,其中包括:
“人与人相互依存,与自然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自然有权利。国家和社会有义务保护和尊重它们。国家必须采取生态负责的管理方式,并通过持续的培训和学习过程促进环境和科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