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恰佩塔只指出,她同意委员会和安理会的观点,即联合国大会第 34/37 号决议证据不足。事实上,该决议执行部分第 7 段的措辞是明确的。它建议“西撒哈拉人民的代表萨基亚阿姆拉和里奥德奥罗人民解放阵线应充分参与寻求公正、持久和明确的政治解决方案……[我强调]”。如果这还不够清楚,联合国大会、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和历任联合国秘书长的一贯做法是。他们注意到波利萨里奥阵线的声明(此处、此处、此处),呼吁他们就自决公投进行直接谈判(此处、此处),并与他们谈判和执行解决计划(秘书长的报告,例如此处、此处和此处)。面对大量的制度实践,恰佩塔没有提供足够证据来支持她相反的观点。
其次,恰佩塔声称承认波利萨里奥阵线与欧盟对自决结果的中立立场相矛盾,即独立。一个组织是否是非自治领土人民公认的代表是一个国际法问题。这个问题应参考联合国负责非殖民化的机构的实践来解决。欧盟的政策立场无法回答这个问题。无论如何,追求独立不能使民族解放运动失去作为人民代表的资格。非殖民化的 泰国 WhatsApp 号码 明确目标是立即无条件地将权力移交给领土人民(第1514 号决议第 5 段)。是的,第 1541 号决议的原则 VI设想了三种可能的结果(独立、自由联合和融合)。但第 1541 号决议在结构上偏向独立。虽然自由联合和融合需要满足原则 VII 和 VIII 中的额外要求,但独立则不需要。联合国的既定做法是,在独立后不进行正式的自决程序。以某个组织主张独立为由剥夺其承认,完全破坏了非殖民化的初衷。从历史上看,这将使大多数非自治领土得不到公认的代表。
第三,恰佩塔将波利萨里奥阵线比作“尚未成立的政府中竞选总统的政党之一”,这在事实上是不正确的。大量的政治学和人类学研究已经记录了波利萨里奥阵线在阿尔及利亚建立和统治了四十多年的国中之国(这里,这里)。
2. 摩洛哥不是西撒哈拉的管理国
恰佩塔从《联合国宪章》第 73 条中挑选出“承担……责任”一词,以论证摩洛哥通过有效控制该领土而承担了管理国的角色。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恰佩塔更喜欢自己对第 73 条措辞的普通含义进行未经证实的分析,而不是长期确立和有据可查的国家和机构实践,这些实践赋予了这些词语在国际法中的具体含义。非殖民化法远远超出了第十一章的明示条款。其核心规则和权利是通过 20 世纪 50 年代和 60 年代广泛的国家实践制定的,并在一系列具有开创性的大会决议中得到确认,并在一系列国际法院裁决中得到进一步阐明。只在第 73 条的措辞中寻找非殖民化法的内容,就是误解了这套法律是如何发展起来的以及它的权威来源在哪里。
正如联合国的实践所表明和学术界普遍承认的,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十条和第五十五条,大会有权处理殖民行政问题。大会通过第四委员会决定一个领土是否为非自治领土,从而决定哪个国家承担管理国的责任。
联合国大会没有接受占领作为管理国承担职责的例子。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大会已经接受了摩洛哥。管理国有义务向联合国提交年度报告(《联合国宪章》第 73(e) 条)。摩洛哥没有提交报告,大会也从未要求它提交报告,就像在其他国家拒绝报告的情况下一样。